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聲請人 廖晉賢 即宸翔機電工程行即債權人上列聲請人與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工程合約書第十五條,無法得知聲請人加班趕工得請求補貼之依據,故聲請人應提出聲請狀所述「為此兩造協議加班費補貼每工一小時313元,夜間時段除前開金額外,再行補貼每小時150元。」之釋明文件(例如:契約書、文字對話紀錄)。
二、另提出聲請人與債務人就興達港工程締結之工程承攬契約及得以請求新台幣131,25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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