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87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秋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內所附之現金卡申請書因頁面裁切導致部分內容無法辨識,故請聲請人補正完整清晰之申請書,以利後續審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