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39號
109年度聲字第2840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其璋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重訴字第7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二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附件二刑事具保停止羈押狀㈡上僅有選任辯護人王捷拓律師之印文,而無被告莊其璋之簽名或蓋章,本件附件二刑事具保停止羈押狀㈡聲請人應為被告之辯護人,附件一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之聲請人則為被告本人,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合法。
三、本件被告莊其璋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所犯復為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被告花費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購入海洛因驗餘純質淨重達
27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毛重達924.49公克,被告復有施用毒品之習慣,且無正當工作,另於警詢時一度否認犯行,被告即有可能為逃避重刑執行及繼續施用毒品,而有逃亡之虞,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09年3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109年6月27日延長羈押2月。
四、聲請人雖以上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不相符合,非屬法定應具保停止羈押事由。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法理,實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以預期將受重刑宣判,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為防免其實際發生,在此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之限度內(憲法第23條),乃具有正當性。從而,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重罪條款且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此際予以羈押,方堪稱係屬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是被告縱然符合上揭第3款之羈押事由,法官仍須就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必要、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予以審酌,非謂一符合該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即得予以羈押,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釋明在案。上揭所稱「相當理由」,與同條項第1款、第2款法文內之「有事實足認有…之虞」(學理上解釋為「充分理由」)尚屬有間,其條件當較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喻,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50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此與前2款至少須有百分之80以上,始足認有該情之虞者,自有程度之差別。再其認定,固不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對客觀之具體事實為限,若有某些跡象或情況作為基礎,即無不可(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第703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被訴運輸、意圖營利而持有及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未遂之犯行,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有施用毒品之惡習,業經被告供述在卷,被告運輸及持有之毒品數量甚多,復遭查獲持有槍枝及子彈,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將來可能遭處之罪刑不低,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一度否認犯行,供述避重就輕,且本案係以高達140萬元之代價購得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足見被告財務資力非輕,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所請具保以停止羈押,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