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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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5號抗告人 李淑珠 即林李淑珠代理人 林秋利 新北市○○區○○○路○段○○○號11樓相對人 任碧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要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民國51年10月8日51年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㈢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第三人 鍾榮順 與相對人為夫妻關係,因鍾榮順擔任抗告人之配偶林秋利及其所經營永元牧場對土地銀行之貸款保證人,為清償該貸款債務,抗告人於92年2月19日與鍾榮順簽立不動產土地買賣預約契約書(由土地登記代理人 楊志昌 執筆代書),將名下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重測後為興安段52地號)、權利範圍8分之2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10萬元出售予鍾榮順,鍾榮順於同日交付定金272萬元,尾款則於移轉登記完畢次日找清(代清償土地銀行貸款),當時鍾榮順指定移轉所有權及抵押權登記給相對人是同時進行,因為移轉所有權登記手續比較慢,所以要求同時辦理手續較快之抵押權登記,先保債權,避免遭到查封,待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尾款再找清並塗銷抵押權,對買主比較安全,故原審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應屬有誤,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當時因為抗告人沒有償還貸款及利息,土地銀行要對抗告人之財產進行拍賣,鍾榮順為了清清白白的做人,所以幫抗告人把貸款及利息還清,才會簽立此份不動產買賣預約契約書,而鍾榮順後來幫抗告人還清貸款,訂金也給抗告人了,但是因為沒辦法辦理分割登記,所以才會有設定此筆抵押權,當時是鍾榮順指定要登記給我,如果抗告人可清償所欠的360萬元,我可以塗銷抵押權等語抗辯。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92年2月27日向其借款360萬元,並約定於92年8月27日償還,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逾期按每百元日息八分計付違約金,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債權總額36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獲清償,而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已據相對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影本)等為憑,經本院司法事務官為形式上審查後,認抗告人確有提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以擔保積欠相對人之債務,然屆期未獲清償,因而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諸該裁定並無違誤,而抗告意旨前開所指縱認屬實,亦係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依首開規定及說明,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應就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事項另行起訴,以求解決。從而,原裁定既無違誤之處,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陳秋如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土地108年度抗字第5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1│雲林縣│虎尾鎮│興安││52│2252.51│8分之2│重測前:廉使段140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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