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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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66號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權利侵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受訴行政法院,包括現繫屬或將來應繫屬之受訴行政法院。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權利侵害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9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茲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94號權利侵害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應歸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從而,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事件,揆諸上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