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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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蔡祐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4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上好國際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包括票款等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4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上好國際有限公司、 林安琪 於104年4月22日共同簽發,面額9,000,000元,到期日為105年11月7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分別以108年1月2日、108年4月16日雲院忠非平決107年度司拍字第164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上好國際有限公司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上開當事, 惟渠 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64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湖東││52│2877│1分之1│││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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