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六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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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六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六簡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青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青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應補充記載:「被告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為有罪判決,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甫於108年1月1日執行完畢,是被告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係為累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本罪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為其構成要件。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進入他人之住宅而言(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891號判例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故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本院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之意旨,因累犯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在修法之前,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從而,被告甫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竟仍不知警惕,而為本件犯行,足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恣意進入告訴人住宅之行為,對他人居住自由安全造成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於警詢自陳學歷為高職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張宏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