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一點一七公克;包裝重0點三六公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0點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經裁定送強制戒治一年期滿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一點一七公克;包裝重0點三六公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0點二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一點一七公克;包裝重0點三六公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0點二公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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