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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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 律師被告 吳文庸
周煊敏 詹德奎 ( 詹俊森 之繼承人)
詹陳六妹 (詹俊森之繼承人)
詹德錦 (詹俊森之繼承人)
詹益雄 (詹俊森之繼承人)
詹志強 (詹俊森之繼承人)
詹美燕 (詹俊森之繼承人)
謝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庸等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6,85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占用系爭土地所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56,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被繼承人詹俊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被告吳文庸、周煊敏、謝玉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編號土地(苗栗縣卓蘭鎮大坪林段)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12887地號土地270㎡390元/㎡105,300元22881、2882地號土地645㎡390元/㎡251,550元合計356,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