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被告戊○○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
蔡振修 律師 莊惠萍 律師被告丁○○○○布
(選任辯護人 劉嘉怡 律師被告丙0000000
在台無住居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 律師被告乙○○○○BAH
在台無住居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 律師被告甲0000000
在台無住居選任辯護人 黃紫芝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丁○○○○布、丙0000000SUNUWAR、乙○○○○BAHADURGHALE、甲00000000A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8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戊○○、丁○○○○布、丙0000000SUNUWAR、乙○○○○BAHADURGHALE、甲00000000A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7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8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4日起,第8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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