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乙○○○
壬○○○
1弄9辛○○○
58巷甲○○○
21號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複代理人 簡泰正 律師被告丁○○
庚○○丙○○
號3樓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