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選任辯護人黃耀南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被告己○○○○布指定辯護人癸○○律師指定辯護人辛○○律師指定辯護人丁○○律師指定辯護人戊○○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庚○○、壬○○、己○○○○布、丙0000000SUNUWAR、乙○○○○BAHADURGHALE、甲00000000A,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庚○○、壬○○、己○○○○布、丙0000000SUNUWAR、乙○○○○BAHADURGHALE、甲00000000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顏淑惠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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