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自由等罪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甲○○無罪,而為駁回上訴人乙○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並未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則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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