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0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八0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八0號裁定案由欄第一行第二十三字下增載「,聲請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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