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7號

聲請人 戴瑞英

相對人 張清保

即失蹤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清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張清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縣○○鄉○○村0鄰○○00○00號臨)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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