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7號
聲請人 戴瑞英
相對人 張清保
即失蹤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清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張清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縣○○鄉○○村0鄰○○00○00號臨)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