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號
原告 楊世豪
被告嘉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臺南市○○區○○00號建物房屋內1至3樓排水管管線內殘留之水泥等異物排除及置換水管,嗣陳報原告上開聲明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