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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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6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世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李克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10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爰提出新竹市政府113年12月26日府社行字第1133834315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單、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卷第13-27頁),請求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1條如【附件】「修正後」欄所示,經核主任聘任方式之變更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件】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世光教養院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
前後對照表(卷第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