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停字第89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停字第89號

聲請人 周吉祥

周啟通

周吉民

李潘淑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熊依翎 律師

李柏寬 律師

相對人內政部

代表人 劉世芳 (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彥妃

張容華

參加人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 (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政予

陳裕涵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聲請或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為辦理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需用臺北市中山區大佳段(下稱大佳段)二小段686地號等46筆土地,合計面積1.18860918公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下稱系爭徵收計畫),報經相對人以民國112年10月27日臺內地字第112005063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上開46筆土地,除其中1筆土地依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協議價購外,其餘45筆土地經參加人於112年11月6日以府地用字第11260271631號公告(下稱112年11月6日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112年11月7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土地改良物俟勘估完竣後依規定辦理,並於同日以府地用字第11260271634號函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發放徵收土地補償費;土地改良物部分,經參加人於113年5月27日以府地用字第11360121641號公告(下稱113年5月27日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113年5月28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並於同日以府地用字第11360121644號函通知各所有權人辦理發放徵收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等。聲請人為徵收範圍內附表所示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000號房屋)及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下稱○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因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乃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經本院以113年訴字第1142號審理中,下稱本案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提起停止執行之聲請。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徵收計畫之需地機關,本院如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侯志融

  法官 張瑜鳳

   法官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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