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告 王加全

被告 王智慧王慶雲 之繼承人

王智勇 即王慶雲之繼承人

王智能 即王慶雲之繼承人

王月枝

王素

張銘宗

王振輝

王信次

王耕造

陳雪英

王榮超

王勝斌

王誌傑

王宗生

王宗賢

王芳照

王世旭

王浩宇

王金讚

王清豐

王有銘

王嘉典

王佩筠

王孟琪

王思瑜

王柏凱

王欣怡

張招治

黎玉梅

王清花

王夜好 之繼承人(待補正)

王江賀

王秋宜

陳蔚蠙

王財炳

王財發

王英東

王銀來

王錦文

王花子

黃秀英

黃來瑞

黃來川

黃秀蜜

吳黃秀美

黃秀慧

鄭黃秀姚

王進財

王阿香

王富生

王李勤扲

王美麗

王美菊

王木雄

王木仁

王卓慈

王榮耀

王月秀

王美音

王榮俊

劉善雄

劉美雲

劉順男

劉美蘭

劉志成

王秀琴

王谷金

鄭秀英

鄭素雲

鄭素霞

鄭惟淑

鄭敦仁

陳瑋盛

王煇雄

王文淡

王文進

王天飛

鄭忠信

鄭忠仁

鄭喻文

鄭忠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共有物或 公同 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共有人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原告就系爭土地有5040分之78應有部分(見補字卷第47頁)及與黎玉梅、蕭王清花、 黃王夜好 之繼承人公同共有5040分之78應有部分(見補字卷第53至55頁),又原告就公同共有部分應繼分為4分之1,而系爭土地面積3999.73㎡,每㎡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5,800元,故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應為1,222,537元(計算式:3999.7315,800元78/5040+3999.7315,800元78/5040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前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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