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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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南週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3,53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書記官賴佳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