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3152號
上 訴 人 張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時代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叁
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