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   告  許文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聰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
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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