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力大人力派遣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武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榮福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1年7月11日│48,825元│GX0000000││公司│景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