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25號聲請人 李宗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李祖振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02年1月28日起展延2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祖振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0月28日死亡,聲請人於102年1月23日至102年2月1日期間有事出國,因相關文件眾多不及備妥,無法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爰依法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戶口名簿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爰依聲請准予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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