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吉祥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