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昌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
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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