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478號
原   告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姜錦玫
訴訟代理人  劉正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均旺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需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