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簡字第八號
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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