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丙○被告酉○○○
戊○○○辛○○丑○○庚○○壬○○子○○己○○乙○甲○○丁○○申○○○午○○卯○○巳○○辰○○寅○○癸○○ 黃楊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中關於「未○○」記載,以及附圖表㈠、
㈡、㈢中關於「黃楊樹」記載,均應更正為「黃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