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506號
原告 邱碧娟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被告 林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號之2房屋。又上開房屋之總現值為392,900元,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112年課稅明細表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