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62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記載為「95年11月18日」者,應更正為「95年10月18日」;又關於本判決正本製作日期記載為「95年11月18日」者,應更正為「95年10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及判決正本製作日期均誤載為「95年11月18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