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小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温 柳枝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