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55號
原 告 莊玉燕
被 告 李雅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雅梅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雅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