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55號
原   告  莊玉燕
被   告  李雅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雅梅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雅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