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豪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少棋 即 劉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劉少棋即劉志鴻」應更正為「兼法定
代理人劉少棋即劉志鴻」,又當事人欄及理由欄第二點第三至四
行關於「宜蘭縣羅東鎮新庄村新庄55號」為誤繕,均應更正為「
宜蘭縣○○鎮○○里○○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