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高清田
       林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清田、林郁芬與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0,88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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