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97號
原 告 甯雅涵
被 告 洪翠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翠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47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