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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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吳秀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紀清地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4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2,7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