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TA右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陳明送達地址為台南縣○○鄉○○路○段○○○巷○○○號,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向上開地址合法送達,被告已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九月十一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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