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28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賴二豊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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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叁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