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 律師
被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壹仟玖佰玖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