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 律師
  被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壹仟玖佰玖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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