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8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八○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佳春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九十
四年三月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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