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
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
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