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順貴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順貴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壹張及計算機壹臺,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罪行為,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憑,詎被告獲此法律寬典後,竟未生惕勵之心,於上開緩刑期間屆滿後,再為本案相同類型之賭博犯行,助長不勞而獲之賭風,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足見其不知悔改,實應予嚴懲,然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既審酌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6
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589號被告柯順貴男55歲(民國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伸港鄉○○村○○路108之
4號居彰化縣伸港鄉○○村○○路48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順貴基於意圖營利而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1年3月初起至同年3月17日止,提供其位在彰化縣伸港鄉○○村○○路489號之居所為賭博場所,並由自己擔任六合彩組頭,以每簽賭1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0元、70元、70元之價格,提供簽注俗稱「2星」、「3星」、「4星」等賭博方式(即簽注之號碼與每週星期2、4、6之香港6合彩開獎號碼相同2碼、3碼、4碼等,以此類推,即為中獎),供不特定之民眾下注賭博。如中獎者,即可分別獲賠5,700元、57,000元、750,000元之金額;如未中獎者,所簽注之金額即歸柯順貴所有,以上開方式聚眾簽注賭博。嗣於101年3月17日下午5時45分許在上址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有六合彩簽賭單1張及計算機1台。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柯順貴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並有扣案物品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憑信,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其所犯上開3罪名間,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請從1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所為上開多次犯行,本質上具有反覆營業、延續實行之特徵,且其基於包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段時間內持續實行,於刑法評價上應認屬集合犯,僅成立1罪。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檢察官高如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權洋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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