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朝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朝揚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朝揚因妨害風化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罪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妨害風化罪,係於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妨害風化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1年5月22日)前為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刑法第50條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號公布,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前揭法條修正第1項但書之適用;至於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編號2部分定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應執行刑時扣除已先執行之部分,不得重複執行,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風化罪│妨害風化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0年03月04日│101年05月15日~101年││││0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8590│署101年度偵字第1440│││號│8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69號│101年度簡字第55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5月03日│102年08月09日│├───┼────┼──────────┼──────────┤│││││││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69號│101年度簡字第5544號││判決│││││├────┼──────────┼──────────┤││判決│101年05月22日│102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備註│101年7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