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楊小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81,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2,98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