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楊小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81,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2,98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