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林献堂
被   告  蘇品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命原告於收受補
正通知5日內補正,已於109年7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
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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