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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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20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蔡有為
被   告  杜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
信」)已分別於(下同)民國105年12月9日與原告簽訂「不
良債權買賣契約」,就本件繫屬之債權讓與原告,是本件之
債權業已合法移轉,合先陳明。查被告於101年12月7日起陸
續分別向原債權人「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嗣未依
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
償款等合計新臺幣(下同)52477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
告均置之不理,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之服務申請書、電信費用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雙掛號債
權讓與證明書無法送達之回執等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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