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2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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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220號
原 告 陳冠名
被 告 謝湘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
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24日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
號時,因駕駛不慎之過失自後追撞原告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毀
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系爭車輛經送廠修復,維修費用
共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元等情,業據
提出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現場照片、調解通知書等件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交通警
察大隊調取該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互核相符。被告
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6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