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鴻璋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鴻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1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職權免責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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