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九日、九十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莊崑山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梁美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